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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社保

  按死者上年领取的养老金为计算依据!
主要条款:《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成劳社办[2005]193号)http://www.cdldbz.gov.cn/PD0603020507/WD0603113367.asp

时间请参考这个:有了死者火化后,请尽快办理。流程如下:http://www.cdldbz.gov.cn/PD0608070850/WD060824758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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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条款:
关于医疗保险的:
成都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范围内调动工作时,个人账户随之转移;参保人员调离统筹区域范围或出国定居时,交回社会保险卡以后,其个人账户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金余额依法继承。



关于养老保险的: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发[2001]175号)
第二十二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死者继承人或退还给出国定居者本人。


以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34号)》上有明确说明:
http://www.cdldbz.gov.cn/PD0603020507/WD0612078406.asp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4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发[1999]83号)

第十条 职工尚未领取补充养老金时死亡,所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由社保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利息按支付时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居民储蓄零存整取利率计算。同时按一次性支付额的以下比例发给丧葬补助费;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的时间不满5年的为3%,满5年不满10年的为5%,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8%,满15年及其以上的为12%。
第十一条 已经按月领取补充养老金的人员死亡时,社保机构发给死亡时上一月补充养老金月领数额4倍的丧葬补助费。该人员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的时间不足120个月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按以下公式计算的金额:死亡前一月领取金额×(120月—死者已经领取的月数)。

希望能帮到你

成都社保来源:HR0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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